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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发〔2007〕52号
发文日期: 2007-03-14
生效日期: 2007-03-14
发文机关: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4日
发文机关: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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