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应迅速布置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包括汽车和摩托车两类,以下简称“停用标志”)停用处理工作,对库存的其他字轨的车船税标志一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销毁。 二、用票人员(包括代征单位)应将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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