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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发〔2007〕45号
发文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发文机关: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8日
发文机关: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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