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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45号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梅地税发〔200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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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关于收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梅州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8日
    责任编辑:ld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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