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基层局: 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地税局联合转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调整。为便于执行,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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