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函〔2007〕223号)转发给你们,对于我市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的有关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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