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5
生效日期: 2007-03-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对税务机关在接受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的保密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加强对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对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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