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08
生效日期: 2007-03-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1月4日实施)部分废止
本法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失效。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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