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6
生效日期: 2006-11-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征管处、票证中心、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纳入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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