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被转发文件:1.条款失效,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本法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被修改。
3.本篇法规被《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部分废止
4.本法附件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被废止。
5.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部分废止,本文附件2至附件9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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