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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7〕54号
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发文机关: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6日
发文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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