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5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54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6日
    责任编辑:ld00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