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条款失效,第三段“对港口…保安费”“同时并入…扣除”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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