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我市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有序的推广运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943号)文件精神和今年10月20日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等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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