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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31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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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哈政法发字〔200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市局对各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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