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哈政法发字〔200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市局对各单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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