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制度,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藏政发〔2006〕59号)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内资企业工资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由人均每月1200元调整为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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