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征管企业所得税的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规定分别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分别上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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