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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财税〔2006〕24号
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文机关: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未利用塌陷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二oo六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发文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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