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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6〕624号
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发文机关: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做好税法宣传和解释工作。我市具体实施方案随后下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17日
发文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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