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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7〕109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令》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7〕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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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19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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