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19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令(第45号)中华人民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