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办法》的出台对于全市地税机关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公平税负,堵塞漏洞,保障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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