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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5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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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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