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17
生效日期: 2006-11-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分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经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公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2006年第17号令)转知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执行。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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