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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7〕36号
发文日期: 2007-03-19
生效日期: 2007-03-19
发文机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19日
发文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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