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0
生效日期: 2007-03-2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本文自2009年7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各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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