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4-12
生效日期: 2007-04-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本市在具体操作上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入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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