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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陕财税〔2007〕24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陕财税〔200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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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了解辖区内2005年以来焦煤的年产量、销售量,测算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后的税收增长情况,并于4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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