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1
生效日期: 2007-05-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我省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抵税物和应税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财税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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