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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