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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粤财法〔2007〕37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粤财法〔200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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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转发给你们。我省的实施细则待修订后另行下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7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l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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