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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34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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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基层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经常有纳税人咨询具体操作问题,为保证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新职工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问题  由于新职工在本单位不存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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