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基层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经常有纳税人咨询具体操作问题,为保证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新职工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问题 由于新职工在本单位不存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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