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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7〕1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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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
    责任编辑:l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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