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2
生效日期: 2007-03-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予公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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