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6
生效日期: 2007-03-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继续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6〕110号)及本通知规定,认真审验纳税人提供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统一归档。 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