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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7〕42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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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依法支持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汕国税发〔2006〕130号转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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