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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