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23
生效日期: 2007-03-2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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