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职责仍按省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21号)的规定执行。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其限量、限额审批由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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