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经市科委按照《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高〔2006〕117号)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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