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6-12-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为“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并按照不同行业、区域,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额进行典型调查,年度内典型调查户数占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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