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25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6〕25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
    责任编辑:ld033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