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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