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12-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特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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