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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27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甬地税一〔200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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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市稽查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
    责任编辑:ld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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