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12-1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财农字〔1997〕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全省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并继续实行省和市县分级筹集、分级使用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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