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6
生效日期: 2006-12-1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是防范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是出口退税管理的内容之一,各区县局要提高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发、回函工作列入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管理制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