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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经环资〔2006〕41号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津经环资〔200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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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结合本市实际和天津市政府于2005年11月批转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责任编辑:ld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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