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6
生效日期: 2006-12-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结合本市实际和天津市政府于2005年11月批转的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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