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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8号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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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现提出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每平方米年税额  级 别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市区一级 7 10  市区二级 5 9  市区三级
    责任编辑:ld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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