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7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批准,现提出我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意见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单位:元/每平方米年税额 级 别 调整前标准 调整后标准 市区一级 7 10 市区二级 5 9 市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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