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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