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通知如下: 个人继承房屋行为的有关契税政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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