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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2006〕111号
发文日期: 2006-11-20
生效日期: 2006-11-20
发文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1月20日
发文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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