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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函〔2006〕250号
发文日期: 2006-12-21
生效日期: 2006-12-21
发文机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税函〔2006〕1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06年12月21日
发文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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