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28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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